(2026)粤0113执异118号申请人王媛、伍艳申请追加被执行人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6-04-07 17:55:47 来源:
(2026)粤0113执异118号
郜国举、丘宪潘:
关于申请执行人伍艳、王媛与被执行人广州海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伍艳、王媛提出追加申请,要求追加州洲山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郜国举、丘宪潘为案件被执行人。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执行裁定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6)粤0113执异11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伍艳、王媛的追加申请。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四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