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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113执恢874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6-04-10 17:38:36 来源:

 2025)粤0113执恢874

陈思达、广州美景文化服务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庄伟平、庄育祺与陈思达、广州美景文化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粤0113执异29号执行裁定书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以2025)粤0113执恢874案立案执行。现因本院向你邮寄本案的执行财产分配方案但未能送达本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本案的执行财产分配方案:一、按执行到位金额上缴执行费606元;二、因工资涉及劳动者生存权,剩余执行款优先清偿被执行人尚欠的工资,即清偿庄伟平的工资19251元、庄育祺的工资12422元;三、剩余执行款14788元,不能足额清偿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故按比例分配,清偿庄伟平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9808.75元、庄育祺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979.25元。综上,此次分配中庄伟平共受偿29059.75元、庄育祺共受偿17401.25元。

各债权人、被执行人如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分配方案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的,本院将按上述分配方案发放款项。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此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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