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113执恢874号一案公告
(2025)粤0113执恢874号
陈思达、广州美景文化服务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庄伟平、庄育祺与陈思达、广州美景文化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粤0113执异29号执行裁定书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以(2025)粤0113执恢874号案立案执行。现因本院向你邮寄本案的执行财产分配方案,但未能送达。本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本案的执行财产分配方案:一、按执行到位金额上缴执行费606元;二、因工资涉及劳动者生存权,剩余执行款优先清偿被执行人尚欠的工资,即清偿庄伟平的工资19251元、庄育祺的工资12422元;三、剩余执行款14788元,不能足额清偿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故按比例分配,清偿庄伟平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9808.75元、庄育祺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979.25元。综上,此次分配中庄伟平共受偿29059.75元、庄育祺共受偿17401.25元。
各债权人、被执行人如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分配方案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的,本院将按上述分配方案发放款项。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此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四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