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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人(被执行人)李浩友与申请执行人桓书新、被执行人广州逢信服装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夏克敬执行异议审查一案(2026)粤0113执异125号公告

发布时间:2026-04-13 17:37:51 来源:

 

广州逢信服装有限公司、夏克敬

关于申请执行人桓书新与被执行人广州逢信服装有限公司、夏克敬、李浩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浩友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中止对其的执行,撤销相应执行措施。本院以2026)粤0113执异125立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执行裁定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粤0113执异125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异议人李浩友的异议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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