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丹、彭丹与被申请人广州信盛裕实业控股有限公司、广东恒保投资有限公司、广州信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广东信基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审查一案(2026)粤0113执异165号公告
发布时间:2026-04-13 17:43:5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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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执行人刘丹、彭丹与被执行人广东信基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2025)粤0113执4378号、4379号两案,申请人刘丹、彭丹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广州信盛裕实业控股有限公司、广东恒保投资有限公司、广州信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执行人,在其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案涉债务依法承担清偿责任。本院以(2026)粤0113执异165号立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执行裁定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粤0113执异16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申请人刘丹、彭丹本案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