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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人(案外人)彭诗涵与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被执行人何华兴执行异议审查一案(2026)粤0113执异180号公告

发布时间:2026-04-13 17:46:11 来源:

 

何华兴

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执行人何华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5)粤01133285号一案案外人彭诗涵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1.撤销(2025)粤01133285号执行裁定,停止并撤销对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洛溪新城彩虹花园西区4幢之一702房房屋查封及折价、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2.中止(2025)粤01133285号案的执行;3.确认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洛溪新城彩虹花园西区4幢之一70250%的份额归异议人所有。本院以2026)粤0113执异180立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执行裁定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粤0113执异180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异议人彭诗涵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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