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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3执2272号申请执行人夏卓豪与被执行人谢荣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6-04-13 17:50:23 来源:

2017)粤01132272

案外人曾昭儿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夏卓豪与被执行人谢荣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拍卖到被执行人谢荣标名下的房产得执行款共计17082698元。因款项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作出2017)粤011322725761之一执行财产分配方案,经分配,各案受偿情况如下:一、2017)粤01135237案债权人苏宪明,本次分配金额为917087元;二、(2017)粤01135238号案债权人杨永义,本次分配金额为431635元;三、(2017)粤01135239号案债权人朱庆明,本次分配金额为263981;四、2017)粤01135240号案债权人张裕爱,本次分配金额为348008;五、2017)粤01135240号案债权人张裕爱,本次分配金额为348008;六、2018)粤01132226号案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本次分配金额为822126;七、中山市人民法院10178号案债权人麦虞庆,本次分配金额为564509元;八、南沙区人民法院406号案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分行,本次分配金额为429064元;九、南沙区人民法院1830号案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本次分配金额为614431元;十、越秀区人民法院10646号案债权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本次分配金额为50057元;十一、南沙区人民法院2898号案债权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沙支行,本次分配金额为3520158

债权人、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本院将按照上述分配方案发放执行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本院向曾昭儿公告送达上述分配方案。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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