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113民初41048号原告毛金吾与被告广州德诚人才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6-04-16 11:34:58 来源:
(2025)粤0113民初41048号原告毛金吾与被告广州德诚人才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2025)粤0113民初41048号
广州德诚人才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毛金吾与被告广州德诚人才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113民初410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德诚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毛金吾退还服务费11160元并支付利息(以1116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5年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毛金吾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州德诚人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