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粤0113民初7357号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金海追偿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6-04-17 14:58:35 来源:
(2026)粤0113民初7357号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金海追偿权纠纷一案
(2026)粤0113民初7357号
李金海:
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金海追偿权纠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6)粤0113民初7357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金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4732.17元及利息(以4593.29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李金海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迳付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