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113民初25691号判决书公告
(2025)粤0113民初25691号姚德富与罗家猛,吉驹(广州)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案
(2025)粤0113民初256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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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姚德富与被告罗家猛,吉驹(广州)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案,已于2025年12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分项范围内向原告姚德富赔偿12218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2元,由原告负担442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130元(原告应于七日内向本院补缴诉讼费409.07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姚德富径付诉讼费93元,无需另行向本院缴纳;逾期不交的本院强制执行)。现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吉驹(广州)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91440101MA5CQE1F6A)送达(2025)粤0113民初2569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大学城人民法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兴华路118号)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