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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盈文与被执行人张敏、张馨莹、袁子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5)粤0113执恢1103号公告

发布时间:2026-04-23 17:36:42 来源:

 

张敏、张馨莹、袁子发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盈文与被执行人张敏、张馨莹、袁子发民间借贷纠纷2025)粤0113执恢1103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执行裁定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113执恢1103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敏名下坐落于番禺区市桥镇德胜路沙园南街4号楼902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粤房地证字第C1327771号),以拍卖、变卖所得清偿债务。二、第一次拍卖保留价不低于参考价(评估价)70%;如第一次拍卖因无人出价而流拍,以第一次拍卖保留价下调20%进行第二次拍卖。三、如经两次拍卖均无人出价仍流拍,以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进行变卖。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上述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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