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粤0113执异268号异议人张水兰案外人异议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6-04-23 17:40:50 来源:
(2026)粤0113执异268号
江姗姗:
关于执行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与被执行人江姗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刘志坚提出案外人异议申请,申请贵院暂停(2025)粤0113执恢735号案对被执行人张斌的房产的执行,请求撤销和终止14961号案对被执行人江姗姗与异议人共有的广州市越秀区淘金坑26号701房的执行措施。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执行裁定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6)粤0113执异26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刘志坚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