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粤0113执异260号申请人陈曼娜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6-04-24 17:05:55 来源:
(2026)粤0113执异260号
刘芳:
关于申请执行人陈育成与被执行人刘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陈曼娜提出变更申请,请求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执行裁定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6)粤0113执异26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本院(2022)粤0113执16162号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陈曼娜。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