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113执13732号案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覃增燎、吴明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案款分配通知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吴明智、覃增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行、利害关系人:
关于被执行人吴明智、覃增燎与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以(2025)粤0113执13732号案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吴明智、覃增燎名下共同共有的不动产,并于2026年1月7日以人民币2276472元公开拍卖成交被执行人覃增燎、吴明智名下共同共有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华南碧桂园翠山蓝天苑71座401房不动产。上述不动产登记有二宗抵押债权,第一顺位抵押债权人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行,申报截至2026年1月7日抵押债权为602599.56元,第二顺位抵押债权人为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申报截至2026年1月7日抵押债权为4870640.50元。鉴于拍卖上述不动产执行到位款项不足以覆盖二宗抵押债权,故案款分配通知如下:
1、以执行到位的2276472元为基数计收执行费25165元,支付拍卖辅助费用22765元;
2、优先分配不动产第一顺位抵押债权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行602599.56元;
3、分配第二顺位抵押债权人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1625942.44元。
如有提出书面异议的,未提出异议的当事人自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本院将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如未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在十五日内提出书面反对意见的,异议人自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向本院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异议人逾期没有起诉的,本院将按照本分配方案发放款项(如本院的债权人收款账户有变更的,五日内提交新的收款承诺书交本院)。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经办人:卢飘飘 陈清舒,电话:020-39122675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桥兴大道733号执行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