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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113执6757号案关于向被执行人广州市勇云蔬菜批发有限公司送达分配异议通知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4-30 17:47:10 来源:

2025)粤01136757

广州市勇云蔬菜批发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广州市勇云蔬菜批发有限公司系列案件中,已对执行所得款327220.77元依法制作《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并向各债权人、被执行人送达、征询意见。现债权人广州市番禺区石基贵遵粮油店、王盼、广州市番禺区大龙川盼调味品商行对分配方案书面提出异议认为,关于工资、劳务费的优先受偿的适用前提为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因被执行人并未进入破产程序,故债权人应参与本次对执行所得款的分配。

鉴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你应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对上述债权人的异议意见作出同意或反对的书面答复。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本院将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异议人可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异议人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特此公告。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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