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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113民初3114号原告刘嘉昇诉被告广州市以太会汽车美容养护中心、陈贤飞劳动争议一案

发布时间:2026-05-07 16:19:34 来源:

广州市以太会汽车美容养护中心、陈贤飞

原告刘嘉昇诉被告广州市以太会汽车美容养护中心、陈贤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广州市以太会汽车美容养护中心,投资人:陈贤飞;陈贤飞,男,19780814出生)公告送达本院(2026)粤0113民初3114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以太会汽车美容养护中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刘嘉昇支付劳务费1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6116日起按照年利率3%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广州市以太会汽车美容养护中心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第一项判决确认应支付的债务时,由被告陈贤飞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三、驳回原告刘嘉昇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州市以太会汽车美容养护中心、陈贤飞共同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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