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113执保23342号申请执行人徐福青与被执行人何均辉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5-08 17:34:53 来源:
(2025)粤0113执保23342号
何均辉、利害关系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徐福青与被执行人何均辉财产保全一案,因被执行人何均辉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现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25)粤0113执保23342号之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划拨被保全人何均辉存款、收入或其他财产,暂以人民币 55200 元为限。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桥兴大道733号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行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