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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113执2669号申请执行人辽宁振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晓敏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执行案款发放公示

发布时间:2026-05-08 17:40:47 来源:

                                   2026)粤01132669

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振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晓敏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梁晓敏向本院提交保留基本生活保障费用的申请,请求保留其及家属的基本生活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本院按照被执行人梁晓敏所在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本案实际情况,按1500/月的标准保留被执行人自202510月至20264月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费用10500元;扣划款项扣除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费用、支付执行费后将退付申请执行人。为保护债权人权益,规范工作程序,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予公示。公示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天。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主张权利的,应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本院将办理案款发放手续。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五月八日

联系人:黎智涛法官      联系电话:020-39122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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