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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执恢1431号案执行案款发放公示

发布时间:2026-05-12 18:00:21 来源:

                                 2024)粤0113执恢1431

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何玲、梁健勇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过程中,本案已拍卖被执行人何玲、梁健勇名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南环路131号一区62401房产,所得价款1760686元,上述房屋拍卖所得价款在支付深圳市简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拍卖辅助费用17607元、执行费17725元、被执行人何玲及其家属的唯一住房租赁费用后210600元后,剩余款项1514754元退付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支行,因申请执行人无独立收款账户,上述款项支付其上级银行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为保护债权人权益,规范工作程序,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予公示。公示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天。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主张权利的,应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本院将办理案款发放手续。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联系人:黎智涛法官      联系电话:020-39122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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