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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113执1187号案执行案款发放公示

发布时间:2026-05-18 17:35:46 来源:

                               2026)粤01131187号之一

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执行人莫志昂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被执行人莫志昂向本院提交保留基本生活保障费用的申请,请求保留其及子女共三人的基本生活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本院按照被执行人莫志昂所在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本案实际情况,按1309//人的标准保留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共三人每月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共3927元,并发放20261月至20262月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费用7854元。现本案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并根据上述方案的标准保留被执行人及其家属自20263月至5月的基本生活费用3927元×3个月=11781元、支付执行费后,余款将退付申请执行人。为保护债权人权益,规范工作程序,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予公示。公示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天。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主张权利的,应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本院将办理案款发放手续。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联系人:黎智涛法官      联系电话:020-39122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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