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粤0113民初1809号
(2026)粤0113民初1809号原告广州市番禺祈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伟峰、董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2026)粤0113民初1809号
张伟峰: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番禺祈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伟峰、董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粤0113民初18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张伟峰、董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番禺祈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 383.29元;二、被告张伟峰、董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市番禺祈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 500 元;三、驳回原告广州市番禺祈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原告广州市番禺祈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41.5 元,由被告张伟峰、董静负担 8.5 元并向原告广州市番禺祈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迳付。公告费 250 元(原告已垫付)由两被告负担并向原告迳付。裁判后产生的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由原告先行垫付,由两被告负担并向原告支付。若两被告未按期支付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原告有权就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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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