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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广州广臻感光材料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审查一案(2026)粤0113执异174号公告

发布时间:2026-05-19 16:30:03 来源:

 

深圳市正天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曹庭洲、曹茂强、曹治朋、曹茂刚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广州广臻感光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正天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3)粤01133881]中,申请执行人广州广臻感光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李胜男、舒文敏、黄亦仁、曹庭洲、曹茂强、曹治朋、曹茂刚为被执行人。本院以2026)粤0113执异174立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执行裁定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粤0113执异174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追加曹治朋、曹茂刚为(2023)粤01133881号案的被执行人;二、曹治朋于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在尚未缴纳出资22.5万元范围内对本院(2022)粤0113民初20001号民事判决中深圳市正天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曹茂刚于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在尚未缴纳出资67.5万元元范围内对本院(2022)粤0113民初20001号民事判决中深圳市正天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驳回申请人广州广臻感光材料有限公司本案其他追加被执行人的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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