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粤0113刑更3号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公示
发布时间:2026-05-20 10:34:07 来源: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公示
(2026)粤0113刑更3号
罪犯植桂荣,男,197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
罪犯植桂荣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我院于2025年12月12日作出的(2025)粤0113刑初1480号刑事判决书,以植桂荣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案件生效后,罪犯植桂荣以患有2型糖尿病性肾病、慢性病肾衰竭、2型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慢性肾脏病4期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委托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诊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5月9日出具《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认为罪犯植桂荣患有糖尿病肾病,肌酐223.90umol/L,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八条所列疾病,且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现将罪犯植桂荣的组织诊断结果予以公示。如有意见请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我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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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