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粤0113执异365-368号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6-05-22 18:05:48 来源:
(2026)粤0113执异365-368号
袁志南: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志雄与被执行人袁志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7)粤0113执2326号、(2017)粤0113执2325号、(2017)粤0113执2324号、(2017)粤0113执2323号],异议人叶福兴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要求变更申请执行人。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申请书、告知书、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规定,如你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有异议的,应自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可邮寄至本院,或者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提交,通过该平台提交的请致电本院告知查收)。逾期未提交的,视为你无意见,亦无证据提交。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