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粤0113执异269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6-05-22 18:21:39 来源:
(2026)粤0113执异269号
广州市采兴贸易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隆鑫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采兴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广州市采兴贸易有限公司提出变更申请,请求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执行裁定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6)粤0113执异26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0113执18491号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郭湛滔。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