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粤0113民初14552号原告广州市顺道服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番禺区麦的龙服饰厂、林少安加工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6-05-25 16:08:54 来源:
(2026)粤0113民初14552号原告广州市顺道服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番禺区麦的龙服饰厂、林少安加工合同纠纷一案
(2026)粤0113民初14552号
林少安: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顺道服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番禺区麦的龙服饰厂、林少安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加工费15856.6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3、两被告支付2%的利息共31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7月13日下午2点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