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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113执异146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6-06-01 11:48:13 来源:

2026)粤0113执异146

薇莉蔻蔻(广州)服饰有限公司林彩霞、林彩虹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钊与被执行人薇莉蔻蔻(广州)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异议人陈钊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向本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林彩霞、林彩虹2025)粤011312360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对该申请以2026)粤0113执异146案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1薇莉蔻蔻(广州)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村村恒美下坊叁平街五巷5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MACUKQJL99,法定代表人:林彩虹;2、林彩霞,女,19868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葵潭镇长春管区东三巷二横巷1号之33、林彩虹,女,19829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湖东镇华美村委会华美村北1210号。】去向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26)粤0113执异146《执行裁定书》,该文书裁定如下:驳回陈钊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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