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粤0113执异167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6-06-01 11:54:44 来源:
广州宏耀服饰有限公司、张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覃子栓与被执行人广州宏耀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异议人覃子栓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向本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张宏为(2025)粤0113执798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对该申请以(2026)粤0113执异167号案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1、广州宏耀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河村山边街10号2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CC8U1K,法定代表人:张宏;2、张宏,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总口农场北东泓分场北台6队24号)去向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26)粤0113执异167号《执行裁定书》,该文书裁定如下:追加张宏为(2025)粤0113执798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对广州宏耀服饰有限公司在该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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