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粤0113民初12172号原告刘修武与被告刘建新追偿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6-06-01 14:57:44 来源:
(2026)粤0113民初12172号原告刘修武与被告刘建新追偿权纠纷一案
(2026)粤0113民初12172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修武与被告刘建新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垫付的赔偿款人民币90066.05元及利息(利息以90066.0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5年6月25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暂计至2025年8月10日为364.52元);2、被告支付律师费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6年7月22日上午10点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六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