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113民初37634号原告广州市番禺区钟村天蓬餐厅诉被告邹志明劳务合同纠纷与第三人天蓬阁(广州)饮食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发布时间:2026-06-01 16:52:47 来源:
(2025)粤0113民初37634号原告广州市番禺区钟村天蓬餐厅诉被告邹志明劳务合同纠纷与第三人天蓬阁(广州)饮食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2025)粤0113民初37634号
天蓬阁(广州)饮食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番禺区钟村天蓬餐厅诉被告邹志明劳务合同纠纷与第三人天蓬阁(广州)饮食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原告广州市番禺区钟村天蓬餐厅无需向被告邹志明支付2024年10月1日至12月23日工资47836元。本案受理费1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邹志明负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113民初3763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六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