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113民初23358号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6-03 15:46:43 来源:
(2025)粤0113民初23358号原告张伟生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支公司、广州墨朗汽车有限公司、方评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2025)粤0113民初23358号
方评芬:
本院受理原告张伟生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支公司、广州墨朗汽车有限公司、方评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于2026年3月12日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分项范围向原告张伟生赔付各项人身损害赔偿款项47798元、在商业险范围内向原告张伟生赔付医疗费损失3567.66元。二、驳回原告张伟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评芬,男,1974年2月5日出生)送达(2025)粤0113民初2335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大学城人民法庭(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兴华路118号)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六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