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粤0113民初4487号公告裁定
发布时间:2026-06-08 09:36:29 来源:
(2026)粤0113民初4487号原告广州市番禺创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番禺居然之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居然之家家居连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居然之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居然之家金源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北京居然之家家居连锁有限公司、居然智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2026)粤0113民初4487号
广东居然智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居然智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番禺创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番禺居然智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居然智家家居连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居然之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居然之家金源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北京居然之家家居连锁有限公司、居然智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裁定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番禺创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六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