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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113 执恢1168 号一案执行案款发放公示

发布时间:2026-06-08 17:43:40 来源:

                               2025)粤 0113 执恢1168 号之三

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健仪与被执行人李纬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李纬健向本院提交保留基本生活保障费用的申请,请求保留其及所抚养子女李茗阳、李妍浠的最低生活保障费用。本院已按3000/月的标准保留被执行人及其子女三人自202312月至202410月、202411月至202512月的基本生活费用。因申请执行人罗健仪对标准提出异议及另行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起诉抚养费,后与被执行人李纬健达成和解,双方确认上述3000/月的标准中由李纬健按1250/月标准每月向女儿李妍浠支付款项。本次已扣划款项,向被执行人李纬健支付20261月至12月基本生活费用21000元(1750/月×12个月)、向双方女儿李妍浠支付15000元(1250/月×12个月),可退付申请执行人罗健仪27289.68元。为保护债权人权益,规范工作程序,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予公示。公示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天。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主张权利的,应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本院将办理案款发放手续。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六月八日

 

联系人:黎智涛法官      联系电话:020-39122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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