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粤0113执异104号申请人广州桥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6-06-08 17:49:12 来源:
(2026)粤0113执异104号
罗连兴、杜桂潮:
关于申请执行人原广州市番禺区桥发混凝土有限公司(现名称:广州市桥发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杜桂潮、罗连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广州桥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执行裁定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6)粤0113执异10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本院(2007)番法执字第3701号案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广州桥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六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