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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3执恢1066号一案执行案款发放公示

发布时间:2026-06-09 17:40:15 来源:

                                 2024)粤0113执恢1066

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壮志、韦彩丽、王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已分别扣划被执行人刘壮志、韦彩丽的银行存款9990元、43560元,共53550元,因款项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本院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分配方案,本案申请执行人经分配所得款项9098.35元。现因申请执行人已清算解散,相关权利义务由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行承继,故上述款项向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行发放。为保护债权人权益,规范工作程序,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予公示。公示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天。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主张权利的,应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本院将办理案款发放手续。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六月九日

联系人:黎智涛法官      联系电话:020-39122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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