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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113执异161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6-06-11 15:31:31 来源:

2026)粤0113执异161

覃龙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振国与被执行人广州天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徐振国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向本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邓三一、张燕琼、易丙红、覃龙斌、唐晓桂2025)粤011310312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对该申请以2026)粤0113执异161案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覃龙斌,男,19631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岑溪市水汶镇尚智村新一组8去向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26)粤0113执异161《执行裁定书》,该文书裁定如下:驳回徐振国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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