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粤0113执异222号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6-06-11 15:49:18 来源:
广州昌隆电子商贸有限公司、郑俊杰: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被执行人广州昌隆电子商贸有限公司、郑俊杰一案,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申请变更其为(2024)粤0113执2066号案的申请执行人。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执行裁定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6)粤0113执异22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本院(2024)粤0113执2066号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