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粤0113执异228号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6-06-11 15:56:23 来源:
广州古志商贸有限公司、杜艳君、范银春: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与被执行人广州古志商贸有限公司、杜艳君、范银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申请变更其为(2017)粤0113执6526号案的申请执行人。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执行裁定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6)粤0113执异22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3执6526号案及其对应恢复执行案(2021)粤0113执恢43号、(2025)粤0113执恢838号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