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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113执异221号豆丽梅提起执行行为异议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6-06-11 20:30:47 来源:

2026)粤0113执异221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豆丽梅银行卡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豆丽梅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执行裁定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6)粤0113执异221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豆丽梅的异议请求。如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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