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113执12500号案执行案款发放公示
发布时间:2026-06-16 17:34:38 来源:
(2025)粤0113执12500号
被执行人:刘国森。
案外人: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关于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刘国森罚金;追缴违法所得;责令退赔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京东网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成交被执行人刘国森与案外人梁某共有位于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桂城顺景路122号鼎湖碧桂园蓝庭6号楼1001房。2026 年 4 月 29 日以人民币599057元的最高价格成交。现需支付案外人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司法拍卖辅助工作费5991元。另,被执行人家属在执行过程中为被执行人刘国森代为缴纳20万元,连同房屋拍卖款比执行标的多出10548.84元,需退付被执行人刘国森本人账户。
特此公示(公示期为三天)。
联系人:刘小娟 联系电话:020-39122554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桥兴大道733号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行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