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粤0113民初3810号原告张婧薇与被告张远、苟世静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6-06-17 12:16:27 来源:
(2026)粤0113民初3810号原告张婧薇与被告张远、苟世静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2026)粤0113民初3810号
张远: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婧薇与被告张远、苟世静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及被告苟世静提交的上诉状,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6)粤0113民初38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苟世静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苟世静因不服本院(2026)粤0113民初3810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交上诉状,被告苟世静上诉请求:撤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6)粤0113民初3810号民事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