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粤0113民初2603号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6-06-17 15:28:37 来源: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6)粤0113民初2603号
包其发:
本院受理的(2026)粤0113民初2603号原告广东粤华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包其发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6)粤0113民初260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包其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粤华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租金628.57元。二、被告包其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粤华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章罚款600元。三、被告包其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粤华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拖车费300元。四、驳回原告广东粤华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6.96元,由原告广东粤华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6.96元,由被告包其发负担50元。本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六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