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粤0113执恢444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6-06-18 12:38:22 来源:
(2026)粤0113执恢444号
张喜妹:
关于申请执行人陈为民与被执行人陈思羽、广东量大天晟装配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张喜妹、东莞利大昌晟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作出的(2025)粤0113执异1105号《执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现已以(2026)粤0113执恢444号案恢复执行。现因本院向你邮寄本案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未能送达。本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本案的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此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