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粤0113执1625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6-06-18 12:44:54 来源:
陈大恒: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大龙东彬汽车配件商行与被执行人陈大恒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粤0113民初2444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26)粤0113执1625号立案执行。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立即将粤AF51P0号轻型厢式货车及车辆行驶证返还给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大龙东彬汽车配件商行,立即向申请执行人赔偿损失70000元和律师费5000元、支付公告费55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申请费,以及依法书面向本院申报当前及本公告发出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