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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113执4964号执行决定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6-06-18 12:51:42 来源:

 2025)粤01134964

申请执行人王媛、伍艳与被执行人广州海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为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未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条、第3条、第7条的规定,特发布执行决定书公告如下:

申请执行人:伍艳,女,1976100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市广路祈福新村海晴居一街2401房,公民身份号码36242919761003****

申请执行人:王媛,女,1983041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市广路祈福新村晓峰园22106房,公民身份号码43040319830410****

被执行人:广州海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市广路钟二路段60B栋一楼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J1EU59

法定代表人:郜国举。

关于申请执行人伍艳、王媛与被执行人广州海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未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伍艳、王媛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条、第3条、第7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2025)粤01134964号案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

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以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查期间提出,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并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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