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粤0113民初14686号原告李庆根与被告广州中启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6-06-18 16:11:36 来源:
(2026)粤0113民初14686号原告李庆根与被告广州中启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2026)粤0113民初14686号
广州中启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李庆根与被告广州中启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6)粤0113民初14686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被告广州中启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李庆根退还59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9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5年10月17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李庆根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六年六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