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113民初20051号原告黄水合与被告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湾支行、广州市熥泰燃料化工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6-06-25 19:43:56 来源:
(2025)粤0113民初20051号
广州市熥泰燃料化工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黄水合与被告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湾支行、广州市熥泰燃料化工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撤诉,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水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公告费200元,由原告黄水合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0113民初20051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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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