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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113民初16543号原告黄瑞燕与被告原敬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6-06-26 15:20:33 来源:

原敬华

本院受理(2025)粤0113民初16543号原告黄瑞燕与被告原敬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2025)粤0113民初1654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原告黄瑞燕的起诉。已经收取的受理费4300元,退还给原告黄瑞燕;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由原告黄瑞燕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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