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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113执15074号一案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6-06-26 18:17:05 来源:

 

2025)粤011315074

债权人:陈小凤,女,198810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凤岗镇桂坑村委会水过郎村12号。

债权人:曾爱民,男,19916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水寨镇平湖村高排。

债权人:曾爱国,男,19934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水寨镇平湖村高排。

债权人:韦和清,女,19794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扶绥县岜盆乡弄洞村岜堪屯303队。

债权人:罗美兰,女,198122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凤山县乔音乡那王村巴要屯20号。

债权人:刘俊良,男,198910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岑溪市筋竹镇石芹村一组3号。

债权人:陈双龙,男,1982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市羊角塘镇兰桥村5组。

债权人:东莞市云兴模具机械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广州威晨模具有限公司在本院有多宗未执行完毕的案件,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查看并查封现场资产设备一批。本院依法评估并在京东网拍卖上述资产设备一批,得款21172元,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执行到位款项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所负债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作出分配方案。各债权人的债权为:

一、陈小凤等7人的执行案号分别为(2025)粤011315074号、(2025)粤011313917-13919号、(2026)粤0113执保2715号,具体各人姓名、执行依据文号、债权种类及数额详见下表:

 

序号

案号

执行依据号

债权人

工资

二倍工资差额

本轮参与分配债权数额

1

2025)粤011313917

穗番劳人仲案【2025555-556

韦和清

12428

 

12428

2

2025)粤011313918

穗番劳人仲案【2025555-556

罗美兰

8300

 

8300

3

2025)粤011313919

穗番劳人仲案【20253236

刘俊良

25640.4

55398.4

25640.4

4

2025)粤011315074

穗番劳人仲案【20255204

陈小凤

 

44694

0

5

2025)粤011315074

穗番劳人仲案【20255304-5305

曾爱民

42010.71

51600

42010.71

6

2025)粤011315074

穗番劳人仲案【20255304-5305

曾爱国

42010.71

51600

42010.71

7

2026)粤0113执保2715

穗番劳人仲案【20256130

陈双龙

15336

 

15336

二、东莞市云兴模具机械有限公司与广州威晨模具有限公司、林博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受理费已立案执行,立为(2026)粤0113执保8420号案,执行依据为(2025)粤0113民初27879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公告费为200元。

分配顺序如下:一、执行费、执行费用、公告费用依法优先予以支付;二、剩余执行款不能足额清偿被执行人所负债务,为保障劳动者生存权,优先清偿被执行人拖欠的工资,因剩余执行款亦不能足额清偿被执行人拖欠的工资,按各劳动者的工资比例进行分配(各债权人姓名、执行依据文号、债权数额及此次分配受偿金额详见文末附表)。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分配情况如下:

一、按执行到位款支付本案执行费217.58元;

二、支付(2026)粤0113执保8420号案公告费200元;

三、支付(2025)粤011315074号案处置查封物的预收评估费4000元(由曾爱民垫付,向曾爱民退付)、开锁及换锁费用450元(由曾爱民垫付,向曾爱民退付)、辅拍费212元;

四、剩余执行款16092.42元,优先清偿被执行人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因不能足额清偿被执行人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故按各人工资的比例进行分配,受偿率约为11.04%。分配受偿情况具体详见下表(此次分配受偿数额四舍五入取整,取整后余4.29元,转执行费)。

 

序号

案号

执行依据号

债权人

本轮参与分配债权数额

本次分配金额

1

2025)粤011313917

穗番劳人仲案【2025555-556

韦和清

12428

1372.05

2

2025)粤011313918

穗番劳人仲案【2025555-556

罗美兰

8300

916.32

3

2025)粤011313919

穗番劳人仲案【20253236

刘俊良

25640.4

2830.7

4

2025)粤011315074

穗番劳人仲案【20255204

陈小凤

0

0

5

2025)粤011315074

穗番劳人仲案【20255304-5305

曾爱民

42010.71

4637.98

6

2025)粤011315074

穗番劳人仲案【20255304-5305

曾爱国

42010.71

4637.98

7

2026)粤0113执保2715

穗番劳人仲案【20256130

陈双龙

15336

1693.10

           (单位:元)

145725.82

16088.13

注:向曾爱民退付分配款4637.98元、开锁及换锁费用450元、预收评估费4000元,合计9087.98元。

各债权人、被执行人如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分配方案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的,本院将按上述分配方案发放款项。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如债权人、被执行人在此分配方案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就按此分配方案发放款项。

 

 

    二○二六年六月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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