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113执14935号评估报告公告
(2025)粤0113执14935号
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碧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广州碧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广州市白云区云城东路335号地下1层B128、B170、B174、B1125、B1141号车位及广州市白云区云城东路335号地下2层B243、B271、B272、B273号车位进行了评估,现向你送达广东美佳联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粤美评报字F26A030(2026-FA022)号)评估报告。1、广州市白云区云城东路335号地下1层B128号:180300元;2、广州市白云区云城东路335号地下1层B170号:160500元;3、广州市白云区云城东路335号地下1层B174号:180300元;4、广州市白云区云城东路335号地下1层B1125号:182100元;5、广州市白云区云城东路335号地下1层B1141号:176700元;6、广州市白云区云城东路335号地下2层B243号:146000元;7、广州市白云区云城东路335号地下2层B271号:167700元;8、广州市白云区云城东路335号地下2层B272号:146000元;9、广州市白云区云城东路335号地下2层B273号:147800。本院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参照上述结果对财产作强制变价处理(第一次拍卖保留价不低于参考价70%;如第一次拍卖因无人出价而流拍,以第一次拍卖保留价下调不超过20%进行第二次拍卖)。如你对该评估的财产价值有异议,需在收到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未按时提出,则按该评估结果作为参考价作进一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黎法官 联系电话:020-39122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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