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粤0113执异341号申请人温州莱恩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6-06-29 17:43:06 来源:
(2026)粤0113执异341号
汪诗鑫: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与被执行人广州八鲜科技有限公司、程小军、汪诗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裁一案过程中,(申请人)温州莱恩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变更申请,请求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执行裁定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6)粤0113执异34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本院(2023)粤0113执16164号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温州莱恩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